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与时俱进的能力。
3.2.4应急响应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特殊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政府。Ⅰ级预警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3.2.5指挥与协调
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3.2调查与评估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3.3.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应急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应急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医疗卫生保障
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人员防护
各市人民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10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政发[2004]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