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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地方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作者:铜川市人民政府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14日

  2.2  工作职责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家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省政府、市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确定市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煤矿Ⅲ级和协助煤矿Ⅰ级、Ⅱ级事故的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审定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工作规划;其它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具体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工作;检查、督促和协调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专业组的工作;搜集和分析煤矿事故应急有关信息,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委员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组织编制、修订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和检查区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煤矿事故应急的培训和演练;完成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
  市煤炭局:负责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接警值班和应急联络;负责区域矿山救护队的调度指挥;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资源;指导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铜川煤监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安全监察工作;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参加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按需要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指挥维护应急工作秩序和矿区及事故灾难关联地区的社会治安,负责警戒保卫及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会等: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配合当地政府及企业参与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铜川矿务局救护大队: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参与所属煤矿事故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相应的事故抢救、后勤保障及善后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它单位和个人协助时,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这些单位和个人须积极增援和配合。
  2.3  专业工作组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具体指挥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专业工作组对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事故抢救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协调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地方煤矿事故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属煤矿事故按事发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经过和原因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遇难人员抚恤、亲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市属煤矿事故按事发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担任,地方煤矿事故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专家组:由聘请的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审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调度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指挥长:市、县属煤矿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煤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出入井人数,签发入井许可证。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它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事故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的战斗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救护队指挥员,相关区县及乡镇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乡镇煤矿)或事故煤矿企业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可下设井下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技术专家、物资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救护、通讯保障、信息发布、综合接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专业组,并明确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域矿山救援基地、重点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按就近原则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救护队由所属和所服务的企业负责调动,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该企业负责调动。专业救护队伍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一线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监护非专业救护队及其他事故现场人员的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实施现场应急救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负责建立本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并按规定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自救为主,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危险源危险性评估
  我市煤矿主要危险源为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的威胁,煤矿都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根据全市煤田地质赋存特征和近年来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统计情况分析,耀州区为“一通三防”事故的重点防范区域,永红矿业公司、成鑫公司等矿区作为水害事故重点防范区域,铜川东区等矿区作为顶板事故重点防范区域。
  3.2  危险源监控
  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源监控逐级上报制度。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3.3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搞好各类事故隐患的预防预警工作,健全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针对不同事故隐患采取不同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患于未然。按规定安装和使用以瓦斯、顶板矿压等监测为主的综合安全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煤矿调度信息中心。
  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联系。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的预报时,必须提前通知煤矿调度,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3.4  信息报告
  3.2.1  通讯联络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值班电话:0919—3185185
  3.4.2  报告程序
  煤矿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按以下程序和内容上报:
  一、西川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报告铜川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铜川市公安机关。
  二、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一、电话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及所在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伤亡(含失踪)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性质和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上;事故报告人和电话联系方式等。
  二、书面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难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3.4.4  报告时限
  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事故书面报告在1小时内做出,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5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6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机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煤矿企业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煤矿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的实施先期处置,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按本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煤矿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任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组成先期现场救灾指挥部,全力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4.2  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故时,由国家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故时,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故时,启动矿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上一级应急响应事故时,下一级和本一级应急预案应事先启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妥善实施先期处置。在上一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导、协调下,以本一级和下一级应急救援机构为主全力组织和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或险情的实际和发展情况,超出本一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全力实施救援;需要其他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增援或设备、材料增调等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平衡,并由上一级及时调集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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