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应急救援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时,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指导,并由有关部门通知专业救护队和邀请专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4.3.1 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必须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紧张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自救互救。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救护队必须设立井下救护基地,并设待机队伍。
(4)通讯畅通。井上下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4.3.2 抢险救灾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地撤离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并及时救治。
(2)迅速查找,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4)迅速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维持生命和逃生创造条件。
(5)根据救护队侦查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6)为保证抢救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装设直通电话,选派得力指挥员。
4.3.3 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4.4 信息发布
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必要时建立事故信息发言人制度,及时公正地向外界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5 应急结束
当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出井并确认完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并提交报告,经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撤销,应急状态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指导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设备、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灾难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灾难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灾难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5.3 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已经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事故抢救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6.1 通信保障
区县和煤矿企业各级煤矿应急救援机构要保证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畅通。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救援信息调度中心,设专职人员昼夜值班,并对社会公布联络方式,保证信息畅通、准确、快捷。逐步建立全市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信息系统,与省煤炭局、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互联,建立和保持畅通的通信信息通道,并逐步建立起救灾远程会商视频系统。
6.2 队伍保障
市煤炭工业局、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应筹集一定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市煤矿救护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市内发生煤矿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各救护队要听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煤炭系统矿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业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所有煤矿必须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十一种图纸。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救护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有关要求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保证状态良好,并逐步提高装备水平。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内煤矿发生重较大以上事故后,市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灾难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应明确1-2个煤矿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局要会同市煤炭工业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区县级医院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矿难的救灾能力。
6.7 物资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建立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6.9 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
各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监督应急救援安全工作,交通管理部门应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指导应急期间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提供有关资料,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协调应急行动和灾后恢复等的经费急需,宣传、新闻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报道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和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供电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各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灾难预防和自救互救等的宣传工作。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应组织对应急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学习培训,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等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习
市煤矿应急领导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区县和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时期情况,定期组织本县和本单位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修订、编制和贯彻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地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由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贯彻执行本预案的同时一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各区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煤矿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 奖励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集团公司等应给予奖励。
8.3 责任追究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的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煤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是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的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有条不紊地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