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消防指挥中心要完善119接处警系统和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市电信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破拆等灭火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各县(市、区)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作为消防车的补充,所属单位应落实应急制度,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三)资金保障。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员培训、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队伍保障。各级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经济社会及城市(区域)发展,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银川市城市消防规划(2004-2020)》,实施公安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城市(区域)扑救火灾能力;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应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
(五)消防水源保障。各级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域地理环境及使用功能,合理规划城市(区域)消防用水;市政园林部门应依照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口(码头)等市政消防设施;消防、供水、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加强消火栓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火场供水。
六、宣传、培训与演习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应定期组织、指导专业救援队伍、志愿(义务)扑救力量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演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各自预案,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有关要求
(一)本预案是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的指导性方案,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消防部门的灭火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二)本预案是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三)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实施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要充分认清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到灭火救援工作反应快、行动快、效果佳,确保万无一失。
(四)灭火救援指挥必须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参加灭火救援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命令,不得各行其事,擅离职守,要加强请示、汇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灭火救援始终要坚持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及“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
(六)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演练,提高各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火灾联合救援工作有效实施。
(七)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八)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在人员组织、机械车辆、物资准备、应急措施等方面抓好落实,保证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事故后出动不及时或不服从调动而影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