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4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4.2应急响应
4.2.1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2应急救援程序
(1)应急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报告应急办公室领导。
(2)应急办公室立即采用最快捷方式确定事故的性质。
(3)当事故显示特大事故的特征后,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同时向担负救援任务和机动救援任务的救援组下达救援指令,并继续对事故的性质进行核对。
(4)根据指挥长指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应急办公室协调各应急救援组和相关人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6)各救援组根据指挥长指令和事故现场情况施救。
(7)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请求公安、交管、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支援。
(8)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4.2.3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4.2.4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4.3现场紧急处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相关各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4.4应急结束
4.4.1市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程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政府和建设厅报告。
4.4.2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启动场外应急预案人,宣布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场内应急救援状态的解除由其发布人视情况宣布终止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4.4.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4.4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的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理赔工作。应急办公室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4.5.2调查和总结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伤死亡事故展开调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 保障机制
5.1宣传培训和演习
5.2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和奖惩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救救灾工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再现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