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6环保科调查事故的情况,调查完成三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包括污染情况描述、与本公司的关联度、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先上报管理者代表及环保主管副总,审查后上报公司总经理。
5.2.2.7重大污染由环保主管副总及时上报环保局。
5.2.2.8在上级环保部门及环保主管副总的指导下,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2.9对事故因素能消除的应该消除,由环保科协调固废处理单位联合处理。
5.2.2.10 对污染事故需要作出赔偿的,由环保科同相关方协商处理。处理协议经主管环保副总审查后上报总经理。
5.2.3运输过程抛洒、泄漏
5.2.3.1运输人员发现情况后应及时处理控制抛洒、泄漏,并对抛洒、泄漏的废物进行清理回收。情况严重时通知事业部及环保科并及进赶赴现场,采取针对性措施。
5.2.3.2环保科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
5.2.3.3 管理者代表对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4接收固体废弃物的单位,不按规定处置污染环境的
5.2.4.1 同接收固体废弃物单位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应接收单位要求需要配合的,由环保科配合处理。
5.2.4.2 无协议的,由环保科会同接收单位共同处理。首先要求接收单位清理回收污染物,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5.2.4.3 事后由环保科、接收单位同受污染的相关方协商处理。环保科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主管环保副总,再上报总经理。由环保科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5.2.4.4 对严重污染事故由主管环保副总及时上报环保局。
6 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第15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第16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21条: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