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突发事故处置的综合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事故确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承包施工的各类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确定:
1、本预案所指重大事故是指:
(1)一次死亡3至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需对事发地周边人员进行大疏散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毒气、放射性物质大量溢散、泄漏事故;
(3)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2、本预案所指的特大事故是指:
(1)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各类事故;
(2)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凡**公司承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立即向公司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及工程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调集力量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护,同时应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若为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在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后,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科及有关负责人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上述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若为公司分承包的建设工程,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部)应主动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发生后,公司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实行严密保护,防止随意挪动或丢失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资料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采用拍照或录像手段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三、事故处置程序
发生事故后,公司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科长、工程相关分公司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加强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处置程序:
1、由总指挥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现场指挥机构;
2、根据部门职责及灾情,迅速调集力量,建立现场抢险救护工作组织;
3、迅速开展抢险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4、做好情况通报;
5、开展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