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处置我省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引发的经济社会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情况(下称紧急情况),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本身主要因素而发生的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还会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
一、紧急情况级别的划分
紧急情况按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严重、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五个级别。
1、一般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严重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3、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特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10人-29人,或者受伤50人-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立即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值班室(电话:0591-87840505)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0591-87837979)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室(0591-87521854)。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 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事故的调查工作按国家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并拍照、录像和详细纪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重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经在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后,向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省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
三、紧急情况的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设立重特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局、消防总队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编制重特大紧急情况紧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以上紧急情况和其他特殊突发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督促各设区市按紧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紧急情况处置工作落实情况。根据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的部署,承办处置特大、特别重大紧急情况的专项工作,作为领导全省处置紧急情况的非常设领导机构。
2、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相应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