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工作。
各市(州)、县(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要坚持如下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 条快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经省政府批准,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湖北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地震局。负责贯彻落实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湖北省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政府;市(州)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进一步组织震情跟踪和地震趋势分析会商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省政府并抄报中国地震局;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根据湖北省地震活动情况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5.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 Ⅳ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地方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湖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州地震局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等,实时获取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