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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1日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要储备部分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仪器设备、工程抢险装备等资源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6.2.2应急队伍保障
  包括:人员抢救队伍、工程抢救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地震现场应急队伍、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武汉铁路局、民航湖北监管办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港口、空港和有关场所或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省电力主管单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
  6.2.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省经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2.7治安保障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省粮食局保障灾区所需粮食的调运和供给。
  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对地震应急所需经费,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商务厅、外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省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建筑物地震现场安全鉴定:指对震损建筑物状况和原建筑物的抗震能力的安全鉴定。应依据国家标准《地震现场工作报 第二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208.2-2001)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市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因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需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调整等原因,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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