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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1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使任何可能引起的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险情。 


(2)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3)使承担抢险、救援的人员和队伍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程序、有步骤,使应急处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迅速展开,达到迅速控制危险源、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的目的。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04〕75号)。 


(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5〕64号)。 


(5)《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舟政发〔2005〕5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处理。 


海上发生船舶火灾(爆炸)事故、海上污染事故时,应启动《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油库发生火灾事故、油污染事故时,应分别启动《油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附件4)和《油库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附件5),当事故扩大,自救无效的情况下,应分别启动本预案和《舟山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事故处理。 


1.4 应急救援的原则 


事故应急救援遵循单位自救、社会支援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单位自身组织的应急处理是最基本、最熟练、最快捷的有效处理办法。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该组织配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承担本单位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普查、识别、整理、确认、列出危险源;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5 事件分级 


(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Ⅰ级事件。 


(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中毒),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为Ⅱ级事件。 


(3)可茉斐梢淮嗡劳?~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为Ⅲ级事件。 


(4)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中毒3~9人的事故,为Ⅳ级事件。 


1.6 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Ⅲ级及Ⅲ级以上的事件; 


(2)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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