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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冶金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7日
  4 冶金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l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冶金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发生冶金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事故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冶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为及时掌握冶金事故情况、传递信息、下达指令,发生冶金事故的单位必须将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及抢险情况迅速与下列单位电话联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电话:83766878 83766967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电话:83766796 83766925。
  4.2 预警行动
  市和区(市)县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4.3 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冶金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冶金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冶金事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冶金事故报告单位
  (1)市和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县级以上政府;
  (3)有关单位,包括发生冶金事故的单位。
  4.3.l.2 冶金事故责任报告人
  冶金事故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相关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科(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副厂长)、经理(厂长)。
  4.3.2 冶金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冶金生产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委报告,并同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委报告,并根据事故级别向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区(市)县应急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应急委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冶金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
  4.3.3 冶金事故的报告内容
  冶金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冶金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措施;经调查确认的冶金事故应说明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判定和采取措施。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
 
  5 应急反应与终止
 
  5.1 应急反应原则
  5.l.1 发生冶金事故后,市和区(市)县政府、市和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l.2 要密切注意冶金事故的变化情况,根据冶金事故发生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5.1.3 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5.2 应急反应措施
  5.2.l 市、区(市)县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冶金事故应急救援;
  (2)调集征用有关物资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
  5.2.2 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反应措施
  (l)组织调查与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冶金专家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专家对冶金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冶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组织技术培训: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5.3 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
  5.3.1 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冶金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5.3.2 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冶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
  5.3.3 市、区(市)县政府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4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冶金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冶金事故,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冶金事故,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发生一般冶金事故,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要及时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5.5 应急救援反应终止
  冶金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反应的终止须冶金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重大冶金事故的反应终止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反应终止的建议,报省政府或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冶金事故的反应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冶金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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