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气象局根据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大风与沙尘暴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见附件)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大风与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4.2 IV级预警。省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见7.4.2“重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以上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过程;或已经(及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省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见7.4.2“特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以上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过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特别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由事发地的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省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1个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见7.4.2“极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过程;或4个以上县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级预警时,可能发生极大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
3.4.5 I级预警。省内气象台站预报预警3个以上县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或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级预警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过程,省气象局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决定启动I级预警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