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IV级响应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后,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响应
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级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市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3 Ⅱ级响应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后,省气象局和有关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省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大风与沙尘暴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省气象台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全省气象部门通报;
——灾害发生后,省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省级气象部门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的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4.1.4 I级响应
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发布I级预警后,省、市、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省气象局及其直属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省气象局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县两级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省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省级气象部门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大风与沙尘暴灾害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发生地的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大风与沙尘暴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
4.1.5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大风与沙尘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