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省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市)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群众手中。
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省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支撑系统
4.2.5.1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与防治规划编制
各级政府应开展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编制防治规划。
4.2.5.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攻关,建设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为防灾减灾服务。
4.2.5.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4.2.5.4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与地质灾害监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防治地质灾害;逐步形成以省地质环境总站、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地质环境监测分站、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站为骨干,专业地质队全面参与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队伍体系,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属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在8小时内速报县(市)指挥部和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地质灾害的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州)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州)指挥部报告;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在1小时内速报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政府上报的地质灾害信息由同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核稿。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