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四级。
5.2应急先期处置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的县、乡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财产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情况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国务院总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派出国务院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和指导省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市(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州)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州)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6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事发地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并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事发地市(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7应急响应结束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及发展阶段,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已经基本稳定或缓解,可采取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勘查治理等措施,控制或消除灾情。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市)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