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安部门职责:
(1)参加事故现场抢救及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事故地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骚乱,负责事故可能危及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3)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4)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对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5)武警部队负责事故现场封控,防止事态扩大及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六)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1)负责城市燃气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工作;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病人员诊治工作情况。
(八)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应急车辆的调度,及时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2)快速修复损坏的公路、桥梁,恢复正常交通。
(九)消防部门职责:
(1)配合有关单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参与有关抢险救援工作;
(2)参与消防有关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应急监测,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方案;
(3)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参与污染物质处置工作。
(十一)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的资金需要。
(十二)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信息。
(十三)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基本食宿条件;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四)建设部门职责
(1)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
(2)参加上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五)总工会职责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参加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事故报告程序和应该救援措施
3.1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仅限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发生的事故),同时报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建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公安、工会等部门。有关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3.2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警,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设备类别性质实施自救,控制事故危害源,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并保护好现场。
(2)市政府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严禁一切无关车辆进入事故危险区域。
(3)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他城市支援。在救援过程中,因抢救伤亡人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识,并组织拍照录像和做好现场笔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场痕迹和物证。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借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结束后应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交通、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等有关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抢救的配合工作。
(8)参加救援抢险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做到防护用品和装置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