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救援预防措施
4.1制定应急求援预案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组建机构、落实责任,并报市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组建由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公用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局、环保局、建委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及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组,负责从技术方面提出应急救援方案。
4.2重点预警监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4.3严格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期领取特种设备使用证;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设备不超检验期运行;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整治或监控率达到100%。
5.应急求援有关要求
5.1监察与报告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5.2应急演练
加强专业救援队伍演练,应从本地特种设备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每年至少组织模拟救援训练演习一次,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救援系统能够快速启动,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控制并消除事故隐患,圆满完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3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预案在演练和实际应用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