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地边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加强突发事件的那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种设备支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小,因人为过火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
第四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施行。
第五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小组,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家科、区质量七卜量检测中心作为事政紧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机构。人员山区分局分管领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事故报告及联系电话:8622934。
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事故应急小组联系电话:86221850。
第二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技监余杭分局。技监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尽快上报。
2、移动式设各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必须立即向出事地点的当地政府和余杭分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余杭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立即逐级上报。
3、重大以上事故应请求当地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l)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第九条 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市局。技状余杭分局设立争故报告电话,并向市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条 接到个故报告后,织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举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技监余杭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l、死亡1至2人的严重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派员处理,技监余杭分局领导一起参加。
2、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人事故,市级和金权分局领导应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处理。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省质量监督局领导带领相关处室和技术机构有关人员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或参加由各级政府组织的现场指挥小组。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在成立好现场指挥小组后,应立即将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人民政府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二条 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事故情况下设:
l、现场处理组:负责传达贯彻领导的指示,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负责对申故进行现场救治。
3、警戒保卫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申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伤事故。
4、通讯联络组: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与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6、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现场疏散人员。
7、后勤保障组:负责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和救护工作。
8、预备机动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机动组力量由指挥首长调动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