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严重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影、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而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未发生人员死亡们性质严重、影响重人的歌故,技监余杭分局上报市局,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外地移动式设备在本区境内发生的事故,由技监余杭分局上报市局,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救援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通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丁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造成应急救援工作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七条 余杭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分别配置与工作职称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应急车辆、事故专用联系电话(固定和移动通讯)、照相机、必要的救援装备等。
第十八条 技监分局还应与本区的有关单位一起,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落实应急救援所必须的装备和材料。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2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携带必须文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锅容管特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区(必须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l、事故的调查应按“ 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3、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要认真、科学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
l、事故的处理按“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及时批复。
2、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3、政府牵头调代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负责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事故的结案
第二十五条 事放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杭州市质量监督局余杭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