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后期处置
5.1各乡镇人民政府会要同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
秩序。
5.2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3按程序报告事故调查情况,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2奖励与责任
6.2.1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二)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三)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