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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9日

5 森林火警、火灾的监测
5.1 我县山区林火监测主要依靠巡山护林员、观察哨、林区群众、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和毗邻地区监测力量进行监测,林火监测不分权属和界限。
5.2 接受情况报告的是当地人民政府及护林防火指挥部,当地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县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6 森林火警、火灾扑火队伍的组织指挥
6.1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指挥部并组织当地扑火队伍和群众进行扑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
6.2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发生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到达时进行指挥权移交,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救。 
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救,组织当地扑火队伍、外地扑火队伍及驻铜部队、武警、消防中队进行扑救。
6.4 各级指挥官必须了解火警、火灾发生现场全局,提出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伤亡事故发生。指挥官必须配戴指挥标志。火灾现场必须制定联络信号,以取得现场联系。
7 森林防火实施步骤
7.1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森林防火机构应本着“先人后物,重急轻缓”的顺序,严密组织实施,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7.2 林区单位和林区居民,见火要报,见火要救,力争把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7.3 一般火警、火灾由所在乡镇村社及林区单位组织扑救,乡镇指挥长指挥,并及时向县护林指挥部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派员检查监督和给予支援。
7.4 本地区的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外地的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驻铜部队、武警、消防队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一律听从扑火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7.5 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应按部门行业归口处理,对无业灾民的安置、救护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7.6 对起火现场要妥善保护,以森林警察大队和当地公安机关为主,迅速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7.7 火情汇报制度,按《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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