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防、预警与监测
3.1 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为一级,重大地质灾害为二级,较大地质灾害为三级,一般地质灾害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3.1.1红色预警(Ⅰ级):(1)地质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橙色预警(Ⅱ级):(1)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1.3黄色预警(Ⅲ级):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1.4蓝色预警(Ⅳ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和险情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分级标准如国土资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预防、监测
监测预警是我县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县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同时对潜在不稳定的、对人口聚居区、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导,县国土主管部门为主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依托,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组成应急反应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县国土房管局要完成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负责及时对突发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全面推进县地环监测站的建设,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我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我县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实现我县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为我县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3.3 灾情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