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由地质灾害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在渝的具有地质灾害防治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大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见附件2、附件3。
县、乡镇(街道)两级分别组织救援抢险队,编队造册,一旦发生险情,救援抢险队立即出动,参加抢险救援。
驻铜部队组织抢险救援突击队,县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抢险队。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指挥部与之取得联系,出动抢险救
6.3 抢险救援装备及物资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在处置可能的化学危险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指挥车1辆,由县国土房管局提供;抢险救援公务车辆,由县府办根据需要从县级有关部门调集;运输工具,抢险车辆、船舶,由县交通局统一调集;挖掘机、铲车等工程抢险设备,由县建委统一调集;应急照明设备,由县供电公司组织提供。
灾民临时居住、生活物资由民政局负责落实。
6.4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基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灾情信息。4—10月执行地质灾害日报制,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要随时上报。
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与铜梁县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等级预报。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水务、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附件4)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6.6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和重、特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