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为保障矿山企业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本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湖北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业预案的要求,现制定湖北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统称矿山企业)都可能发生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湖北省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称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全监管局主管矿山的副局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成,有关部门配合。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内。
(二)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煤监处处长和监管一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办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矿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警戒保卫和交通紧急疏通工作;
3、省经委:负责协调专业组的工作;
4、省国土资源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5、省交通厅:负责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省卫生厅: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工作;
7、省环保局: 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
8、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湖北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山体滑坡等,所有矿井和自然灾害都有发生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
(二)危险性评估。我省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和大面积冒顶、坍塌事故。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特征,历史上开采遗留的老井、采空区和历年来发生的矿山重特大事故概率统计分析,恩施、宜昌、黄石、咸宁、荆门、襄樊等地,作为瓦斯、水害重特大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上述市、州安监局要制定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报送一次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见附件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