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区域矿山救护中队三级组成。区域救护中队实行中、小队二级指挥。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救援装备以自筹为主,各级政府给予政策和大型装备的支持。各矿山按划分区域的原则与区域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交纳救护技术服务费。非煤企业和超出协议服务范围的救护实行有偿服务。(参见《湖北省煤矿救护实行有偿服务的指导意见》鄂煤行办[2003]60号文)。
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区域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定期排查和进行演习。
各矿山救护队实行分级管理,抢救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时,必须听从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调度指挥。
五、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矿山救护队和部分生产厂家等为主储备。省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护装备实行备案制,主要对救护队使用的大型救护装备的备案。各重点产煤市、州政府应对本辖区矿山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救护防范措施,指导、督促救护队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签订救护服务协议,按规定(鄂财企发[2004]16号文)提取和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救护装备的完整和使用。
(二)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传真):027-8712708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举报电话: 027-87001166
(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在2小时内拨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或事故举报电话,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向省矿山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见附件二),逐级上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搞好治安秩序工作。
七、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组长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速传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业救助力量,各成员单位按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救援救护。
(二)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抢险指挥部按照事故发生地的隶属关系设立。市县或乡镇矿山企业发生特大事故,由当地市政府市长或委托主管副市长为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