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指挥组: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专业救助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当地和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4、紧急救护原则。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5、通讯畅通原则。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八、现场医疗救护紧急措施
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企业和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由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九、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定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定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办矿单位承担,仍不足时由事故矿井所在地政府财政垫支。
十、其它事项
(一).各市、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省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
附件二:矿山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报告
附件三:湖北省矿山特大事故救援专家组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