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义和目的
1.1意义
首先,船舶或港口溢油对环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其危害程度要比船舶本身的经济损失大得多。例如1989年美国超级油轮“埃克森”号发生溢油事故,赔偿达35亿美元之巨,而其船舶和货物损失还不足赔偿额的1‰。
其次,有无应急计划对溢油处理的效果大不相同。在1993年12月12日加拿大温哥华港菲律宾船泄漏40吨柴油事件中,因港口有周密的应急计划,只用了一天半的时间和10万加元的清理费就完成了处理任务。而在没有制订油污应急计划之前,处理相同的溢油事故,要花费8天时间和140万加元清理费。
因此,制订油污应急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1.2目的
制定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是预防海上石油及制品的泄漏事故,及时控制和清除油污染,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2.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尚无溢油应急方面的专项法规,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等制订油污应急计划。
3.机构
应急机构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合作性
溢油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控制和清除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合作;
3.2统一性
由于各部门相对独立,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脱节和不协调,因此,需要具有绝对权威的总指挥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该总指挥应对各部门有兼管权;
3.3及时性
溢油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灾难性,因此对溢油事故的处理应及时果断。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溢油应急机构应由总指挥、应急指挥中心和合作部门组成。总指挥由地方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应急指挥中心应以港务监督部门为主组建,职能是负责应急机构的组织和协调;合作部门包括辖区内的海上安全监督部门、港务监督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渔政监督部门、海上救捞部门以及当地驻军、公安、消防部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救援工作。
4.报告
港务监督是接受和分发污染事故的报告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时,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