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综合监管股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中物资、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负责牵头处理事故善后、安抚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2.3.3法制培训股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
培训工作;负责对事故案卷的资料收集、立卷、归案等工作。
2.3.4矿山救护队
按照现场总指挥及专家组提出的抢险救灾方案,负责具体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报告抢险救灾工作进度,提出抢险工作建议。
2.3.5事故单位
积极组织自救,主动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疏散群众,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和必要的救援设施和设备。
3预警机制
3.1预测预警
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负责与各矿山企业建立信息联系,逐步完善全县矿山企业事故灾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矿山监控系统,对可能引发事故险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增强事故预警能力。
3.2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故信息应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一小时内)将事故概况报告县安监局。
3.3抢险救灾原则
3.3.1统一指挥原则
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3.3.2自救互救原则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3.3安全抢救原则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
3.3.4紧急救护原则
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
3.3.5通讯畅通原则
应设立抢险救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4事故调查与处理
矿山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当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界定、事故处理及追究上报等。具体调查处理程序、责任认定、处理意见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重大以上矿山事故灾难由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以下矿山事故灾难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