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救援体系和事故报告
5.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演练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县矿山救护队二级组成。矿山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救援装备以自筹为主,县政府给予政策和大型装备的支持。各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依法交纳救护技术服务费。矿山救护队根据所服务的企业特点,制定预案和训练计划,定期排查和进行演习。
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管理,抢救矿山安全事故时,必须服从县矿山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5.2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储备。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负责对救护装备进行备案。
矿山事故救援物资设备的调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安监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调度。
5.3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抢险发生的应急救援费用按照签订的《救护协议》办理,未签订救护协议的,由事故矿井承担,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5.4医疗救护措施
矿山事故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当地医疗单位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由现场抢险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与救护。
5.5事故报告
县安监局值班电话:0710-5819937,事故举报电话13972078648(安监局长)。
矿山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安监局。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安全事故紧急报告”(见附件),上报县安监局。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c、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f、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g、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5.6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事故抢险指挥部或矿山救护队到达后再做处理。
6其它事项
各矿山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实际,编制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7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保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