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交通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