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预警
4.1发布预警信息
4.1.1各村委会和镇直各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等级、紧急等级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⑴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⑵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⑶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⑷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发布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2支持系统
4.2.1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报刊、通讯网络、警报器和宣传车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新闻、通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镇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镇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负责
5.1.1镇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村委会和镇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⑴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并请求区应急办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⑵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报请区应急办启动区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先期处置
5.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协调村委会负责先期处置。
5.2.2各党政领导、分管领导、镇直各有关部门、领导村委会领导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⑴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⑵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⑶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⑷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⑸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⑹有可能波及其他村、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⑺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镇应急办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
5.2.4在采取先期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区人民政府和区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协助。
5.3现场指挥
5.3.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镇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3.2镇应急办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⑴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⑵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