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⑷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⑸向党委、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3.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⑴抢险救援组:由安监所等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⑵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牵头,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⑶交通管制组: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⑷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司法、综治、武装等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⑸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教育等部门牵头,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⑹社会动员组:由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牵头,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民政、供销等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⑻应急通信组:由文化、电信、邮政等部门牵头,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⑼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⑽生活保障组: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⑾新闻报道组:由党政办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⑿涉外工作组:党政办牵头,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4新闻报道
5.4.1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4.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新闻纪律,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4.3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4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5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再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4.6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6后期处置
5.6.1善后工作
⑴事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⑵镇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⑶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⑷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财政安排,争取区财政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和省的财政补助。
5.6.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各种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争取上级组织的救助捐助,积极吸纳捐赠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