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苍南县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一)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缓,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局、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各部门接报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本地区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现场救援指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
(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县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给予支援。经县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启动县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县较大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附件3:苍南县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级 | 分级标准 |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 (Ⅱ级) |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 (Ⅲ级) |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Ⅳ级) |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注:表格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5:县指挥部职责及组成(略)
附件6:县指挥部成员及专家通讯录(略)
附件7:县安全监管系统应急工作联络表(略)
附件8:苍南县非煤露天矿山企业通信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