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特性
2.1重大危险源
根据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经评估被国家、省、市、县确定的企事业单位。
2.2陆上石油天然气危险性概述
石油天然气是易燃、易爆、易流淌、易挥发、易集聚静电荷和对人体有一定毒害作用的物品。可燃石油天然气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福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由于石油天然气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在储存和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3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3.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县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成 员:经济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安监局局长、建设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民政局局长、国土局局长、卫生局局长、交通局局长、质监局局长、教育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供电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旅游局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县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和发生事故灾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县应急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分析事故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与有关应急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应急评估,确定升高或降低应急警报级别;将事故上报请求援助等。
3.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县安监办按照《蒲江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控与报告
(1)信息监控和报告
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县政府应急办和有关企业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陆上石油天然气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陆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可能造成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2)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Ⅰ、Ⅱ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
(3)较大事故报告程序
较大事故(Ⅲ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市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
4.2 预警预防行动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