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1)事故分类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县应急办,县应急办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2)Ⅰ、Ⅱ、Ⅲ级事故响应
发生Ⅰ、Ⅱ、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
(3)Ⅲ级以下事故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响应程序
(1)准备状态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立即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报告事故情况;
②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报告;
③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安监委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④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⑤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⑥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2)启动状态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①通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到县应急办,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
②报告县安监办主任,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
③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④局领导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⑤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公安、卫生、质监、经发、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⑥调动有关队伍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⑦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5.3信息处理
(1)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到Ⅲ级以上(含Ⅲ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市安监局。
(2)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Ⅲ级以(含Ⅲ级)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信息报告安监局或直接报市安监局调度信息中心。
(3)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较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县安监局报告。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现场指挥部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5)县安监局根据事故报送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