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政府有关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中,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燃气、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食物中毒等子预案而设的指挥机构为区专业协调指挥机构。既负有本部门应急响应的职责,又承担区政府、区安委会所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确保子预案的顺利实施。
2.2.4区有关部门与区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负责子预案应急管理机构必须与市相关预案的管理机构做好衔接,保持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
2.3应急指挥中心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区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的领导 成员:
(1)区政府办公室
(2)区武装部
(3)区委宣传部
(4)区公安局
(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区财政局
(7)区建设局
(8)区交通办
(9)区卫生局
(10)区环境监理站
(11)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区电信局
(13)区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4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2.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2.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2.4.3区武装部: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2.4.4区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对正副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2.4.5区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2.4.6区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2.4.7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协助指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
(2)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3)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对抢险救援提供咨询和对策;
(4)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同时为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准备。
(5)建立全区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