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区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2.4.9区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2.4.10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2.4.11区交通办
(1)根据预案负责内河水上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按照有关预案负责河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3)支持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2.4.11区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区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2.4.12区环境监理站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的措施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
2.4.13区电信局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5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面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必须组织大批居民疏散的紧急情况,在未起动Ⅲ级响应时立即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并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须将应急救援预案,救援队伍和救援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公安110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接报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同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即本预案的启动由区长批准、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组织实施。启动华容区子预案由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政府及部门组织实施。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区政府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级响应,并立即通知区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宜启动子预案,建议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