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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气象局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三、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及预防

  (一)、监测预警

  业务科根据雷电的发生、发展、移动等情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的发布按《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实施。

  (二)预警预防

  相关单位及人员(包括本局)收到预警信息或看到雷雨云移近上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停止户外、水上活动及登高作业,将人员撤至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内;

  ——根据雷暴强度,停止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部门,应做好相关电子设备的备份工作;

  ——关闭门窗,不要站在外墙窗前,切勿触摸天线、下水管、金属门窗、护拦等;

  ——远离带电设(备)施、空旷孤立的建筑物、树木等。

  四、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由县气象局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与紧急处置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当雷电灾害事故发生时,局领导应当带队赶赴现场。

  2、防雷办迅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局上报灾情。

  3、通知卫生部门做好雷击假死及爆炸烧伤等针对性救援。

  4、当危化物品受雷击爆炸时,通知消防大队迅速进入事故地进行救灾。

  5、业务科应严密监测雷暴移动动向,并通过广电及其他媒体再次发出预警信息,通知雷暴将要经过区域的乡镇, 应对易燃易爆场所实行关停并撤离相关人员。

  6、通知雷击所在地镇(街)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参与雷电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结束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终止,由县气象局决定。

  (四)信息发布和通报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灾情等信息。

  (五)预案未启动的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视情未启动时,由防雷办负责处置。

  五、后期处置

  (一)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评估

  1、防雷办负责组织对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如我局无力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的,应向上级报告。

  2、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

  3、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三)建档归档

  防雷办建立雷电灾害应急处置专项档案,归档备查。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二)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重点防雷单位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雷电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

  2、防雷办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雷电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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