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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气象局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1、防雷办应当建立雷电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天气预报专家、防雷技术骨干组成,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雷电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防雷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2、防雷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雷电灾害预防、自我保护,互救知识教育。

  3、防雷办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雷电灾害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

  县气象局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科室所,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附则

  (一)指导与协作

  加强与邻近气象局的交流与协作,接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提高防雷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设备和物资援助。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所和个人,县气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①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条例》追究相关的责任。

  ②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防雷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气象局应当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

  (四)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雷击灾害应急救援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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