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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芦溪县建设局处理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芦溪县辖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其类别包括:

    (一)      深基坑坍塌;

    (二)      整体模板支撑体系的坍塌;

    (三)      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四)      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五)      建筑物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

    (六)      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重大安全事故界定标准为:造成一次性死亡三人及以上

    或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制度,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以保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    应急救援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芦溪县建设局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县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建管股股长、城建股股长、招标办主任、质监站站长。负责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 根据重大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二)  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控制事故的进一步

    恶化和扩大;

    (三) 统一布置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

    救援,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四)  协助事故单位和县人民政府做好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对

    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五)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县建设局分管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建设局安监站站长担任,成员包括:建管股、城建股、招标办、质监站等股室负责人以及县城管大队分管建设监察的副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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