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密切监视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
(二)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将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产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精神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及时办理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第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事故现场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建设局分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县建设局建管股股长担任,成员包括县城管大队分管建设监察的副大队长、县安监站副站长、事故发生现场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
第十条 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会议;
(三)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四)当事故有危及周边社区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
(五)协助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六)负责接待新闻媒体的采访,对新闻报道进行指导、把关,确保事故新闻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有权向有关单位紧急征调人员、物资、施工机械、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企业的重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以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产。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县建设局备案。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四条 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进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各施工企业应定期进行本企业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二)立即与急救中心和邻近医院联系,以尽快将伤员送至医院抢救,在急救车到来之关,应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
(三)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
(四)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六)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应将事故概况以快报表形式报送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类别;
2、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施工企业名称;
3、事故发生的原因入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单位报送的快报表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行,并将快报表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中心接到事故快报表后,应当立即派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抢险,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组织力量对事故单位所报快报表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汝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