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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第五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事故单位要主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的岗位,全力以赴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的需要,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可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协助抢险救援。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救援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施工机械、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或占用场地的,各有关部门、施工企业和个人京应予以全力支持、配合,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

    (二)      应急救援抢险过程中不服从指挥的;

    (三)      妨碍救援抢险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

    县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由公安部门或县建设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所称施工单位是指芦溪县辖区内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入芦溪县承揽建设工程的三级以上外地企业。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芦溪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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