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响应
4.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响应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3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4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4.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4.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4.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4.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4.5负责治安管理。
4.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在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由市安监局组织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灾难调查报告,作出经验教训总结、改进建议和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意见。
5.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后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保持事故现场通讯畅通;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港务、海事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经委、贸发局负责协调跨县(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