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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6.2.6 资金保障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安监、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专(兼)职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危险化学品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1.1.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7.1.1.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的;

  7.1.1.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2.l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7.1.2.2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7.1.2.3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7.1.2.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1.2.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1.2.6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通讯电话

  附件二:各应急救援专业小组领导通讯电话

  附件三:安全生产专家通讯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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