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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3日

  四、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中毒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机构;区卫生局;与职业安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会、劳动保障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区卫生局接到一般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6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区卫生局接到重大或者特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报告内容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区卫生局的建议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启动区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舆论宣传工作;保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特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反应

  接到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同时,遵循边调查、边确认、边处置、边报告原则,请求省、市派专家指导和支持。

  (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职业中毒事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一般或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按规定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

  (三)职业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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