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报警、接警与处警
发生辐射事故后,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拨打12369环境举报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处警工作由市辐射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是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甄别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定后,向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报市政府,同时组织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辐射事故后,如需启动应急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进行应急监测,并进行事故先期初步应急处理,根据监测结果初步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按规定报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市政府。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小组应立即到达现场(I级事故1小时内到达现场,Ⅱ、Ⅲ、IV级事故2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划出控制区,进行应急监测和现场调查,立即对危害进行控制与消除。封锁现场,疏散群众;对事故区实行人员、车辆管制;帮助事故发生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损害扩散;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和超剂量辐射照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进行医学观察、诊治,进行应急救护,必要时请求省应急中心支援;应急响应小组应及时将事故情况、现场监测结果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了解事故状况,确定事故等级及工作规模,报告省核与辐射污染事故及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响应办公室及市政府。同时部署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宣布周边区域进入事故应急期,非常时期可以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5.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后,现场防护、事故调查与技术评价组和医疗救护组应分批分区域进入事故现场,以最少的人员最小的伤害为原则。按照规程进行应急处理、救护,工作完毕,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撤离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在撤离现场前应进行相应的检查,确定是否受到污染,若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应进行去污洗消。
5.3 群众的安全防护
若发生I级事故,造成大面积深度放射性污染,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群众有秩序地撤离,交通等部门配合;及时洗消,撤离人员及衣物等物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洗消。若只是小面积污染,应划出警戒区,禁止附近群众进入事发区,避免受到超剂量照射。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防止放射性疾病的扩散和交叉感染,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省卫生厅支持。
5.4 调查分析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处理的基础上,组织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及专家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后果。对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划定事故等级及污染范围;对受放射性污染严重的区域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形成调查总结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上报。
5.5 新闻报道
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稿件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阅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公民发布。
5.6 应急终止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事故应急监测报告和处置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