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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5日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 

  6.3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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