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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0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新宁县矿山企业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和地面坍塌、山体滑坡等,各类矿山都有发生事故灾难的潜在可能性。

  (2)危险性评估。新宁县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类型主要是瓦斯事故、水害事故、大面积冒顶事故和坍塌事故。根据全县矿山地质特征,县安监局要建立矿山危险性评估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送矿山安全重大隐患评估报告。

  (3)危险源监控。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登记评估本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报送县安监局备案。

  3.2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3.2.1通讯联络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号码:4822482,传真号码:4836751

  县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号码:4835506

  3.2.2事故报告

  3.2.2.1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安监局(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确定为矿山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政府。同时在2小时内转报市安全监管局(市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同时报市煤炭局。

  3.2.2.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写“矿山安全事故紧急报告”,逐级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其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矿山事故灾难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并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归口单位报告。县安全监管局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等事宜。

  3.2.3现场保护

  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通知当地公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级别确定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的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Ⅰ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Ⅱ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00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Ⅲ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500-5000万元,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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