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预案启动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提请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1)发生IV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和通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2)发生III级、II级和Ⅰ级矿山事故时,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向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启动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3救援程序
(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
(2)县矿山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3)启动本预案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矿山企业跨县域的,请求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由事发地政府联合采取措施先期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政府及乡镇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联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通信网建立通讯联系。县矿山应急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4.2.2值班
矿山事故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安全监管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时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政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5信息处理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矿山事故应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现场指挥和协调
4.3.1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在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3.2专门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一般成立8个专门工作组:现场抢救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专家指导组、灾害治理组。各专门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是:
(1)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发改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交通局和事故所在地的乡镇政府领导及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负责救援道路的抢建和维修。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县卫生部门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安抚遇难者家属的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煤矿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7)专家指导组。由有关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8)灾害治理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地质灾害影响及其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应急和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4.4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1)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请求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支援。
(2)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内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地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专业及社会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的,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级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救援力量增援。
(4)若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驻新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